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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焦点热议

2023-06-06 19:36:06    来源:清远日报网

近日,清远法院发布五宗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托管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马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中,马某在明知托管机构无其他成年人看管的情况下,为带其中一名托管儿童外出接种疫苗,将被害人黄某等五名儿童反锁在托管机构内。后因黄某欲离开托管机构,独自爬上露台,在攀爬楼梯过程中体力不支而坠楼身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马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无证经营儿童托管机构期间,因疏忽大意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马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在托管期间,托管机构负有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无论是对露台安全隐患的无视,还是独留几名儿童在机构内放任儿童无人看管的行为,均系被告人马某未尽到照看职责、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未履行监护人职责可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

社会福利院与高某、陈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是民法典施行后,清新区首宗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该案中,高某与陈某同居后,于2016年5月共同生育一名男婴。在此期间,高某因吸食毒品、盗窃等多次入狱。服刑期间,陈某因无力独自抚养儿子,于2016年7月以5万元将男婴小池贩卖给广西玉林池某夫妇收养。2020年10月,高某、陈某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21年5月,被拐卖儿童小池解救后在清新区社会福利院进行临时监护。2021年8月,清新区社会福利院向清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高某、陈某的监护人资格。

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小池父亲,因犯罪正在服刑,且有吸毒恶习,无法也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陈某作为小池母亲,出卖亲生骨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经走访核实,在小池的近亲属中,其叔叔婶婶有强烈意愿担任监护人,且可提供必要的生活、抚育、医疗条件,更好地保障小池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民事权利,故判决撤销高某、陈某为小池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池的叔叔婶婶为其监护人。

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汪某在照看儿子汪某某(4岁)过程中三次使用扯拉后衣领的方式来限制汪某某的活动,前两次造成汪某某窒息昏迷,救治后恢复意识,第三次造成汪某某窒息身亡,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

佛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采取扯后衣领的方式限制被害人活动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却仍有意多次实施,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遭受伤害的故意。被告人汪某长时间扯被害人后衣领并将被害人提起离开地面,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表示,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从严打击、依法严惩。本案中依法认定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体现了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也警示各监护人在照看孩童时应当耐心、细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文字:许甜通讯员 阳楠 彭筠童 廖美婷

责编:夏汉华

校对:张鍪

编审:田芳

编委:樊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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