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协议”无效,华彬红牛经销商再度被判商标侵权
近日,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以下简称华彬红牛)的红牛商标侵权纠纷迎来最新进展。2023年1月3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江西省最大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
此前,由华彬集团所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声明,表示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725号】一审判决,并声 称“‘50年协议’法院判决有效”。长期以来被华彬集团所强调的“50年协议”再度被推向风口浪尖,然而“50年协议”是否真的有效?而“50年协议”的有效性又是否真的能左右“红牛之战” 的战局?
全国多地多份判决认定:“50年协议“无法改变侵权事实
红牛纠纷案的最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民初622号一审判决显示:
(1)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件,最高法394号判决书已经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2)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3)50年协议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亦不具有约束力;
(4)认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非50年协议当事方;
(5)50年协议中没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可使用天丝公司红牛商标的条款;
(6)根据后续双方签署的多份商标许可协议,可知双方就商标使用需另行签署许可合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仅依据50年协议主张有权使用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关商标许可协议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终止,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许可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案涉商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
据了解,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赣01民初622号判决并非法院首次判定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华彬红牛”商品系侵权行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
2022年10月3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 01 民初3631号一审判决,判定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辽宁省最大的经销商)销售的“华彬红牛”属于侵权商品,侵害了天丝公司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判决亦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诸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50年协议”案件、权属案最高院再审审查程序、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案件等案件的影响进行了否定。
由此看来,“50年协议”无法成为华彬方用来遮盖相关侵权行为的“保护伞”。
另一方面,自红牛纷争以来“五十年协议”的有效性便备受争议。如上文提及,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50年协议”第一条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下达后,华彬方随即发布声明称:“‘50年协议’法院判决有效”,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针对该判决,天丝公司声明中回应:“前海法院的判决仅与所谓“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故华彬方大肆宣扬“判决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并非判决的内容。华彬方的声明系故意断章取义,旨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该判决里以“50年协议”真实存在为前提,确定该协议第一项具有效力,未就整个合同定性。然而,认定协议第一条有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有效可以实施。该判决书认定的内容与QT司法判决有冲突之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红牛”商标权属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红牛”商标侵权案件中均曾认定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已于2016 年10月6日到期,未经天丝公司授权使用“红牛”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还有业内人士还指出,作为一个经营期限已届满、营业执照已失效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至今还在四处发起诉讼,本身就很反常。据了解,天丝公司已就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启动上诉程序。
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除了经销商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华彬集团旗下工厂以及销售公司生产、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也早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2021 年 12 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初42号判决书一审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工厂)、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华彬红牛”,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前述三方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1 亿元人民币;2022年5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 0106 民初 15728 号一审判决: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工厂)、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华彬红牛”,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前述三方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2.19 亿元人民币。
另据了解,除了司法上的侵权认定,市场上的主流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侵权商品。目前,包括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在内的主流线上线下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华彬集团生产的“华彬红牛”。同时,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持续对售卖“华彬红牛”的商户进行行政查处、告诫通知。目前,全国已有近 30 个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华彬红牛”的行政查处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共计出具各类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告诫提示书等 近4000 余份。
显然,“50年协议”、最高法的权属案再审审查程序、50年协议相关诉讼和仲裁案件等都无法成为华彬集团的救命稻草,更无法改变生产、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事实。可见,任何未经天丝公司合法授权的生产和销售红牛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都需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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